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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部门规章共 2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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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部共 2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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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021年10月28日公安部令第16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仪 式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第十六章 阅 警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2条
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3条
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4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确保公安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必须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公安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创新完善社会治安治理的方式方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警之路;必须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锻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公安机关肩负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是,坚决捍卫政治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切实保障人民安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第5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建警。必须坚决听从党中央命令、服从党中央指挥,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全方位领导。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6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强警。坚持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全面深化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改革。坚持把抓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决维护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7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科技兴警。坚持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深化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建设智慧公安。
第8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严治警。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两个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明警规警令,严肃警风警纪,严格行为规范。
第9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优待警。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建立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
第10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突出实战实用实效,提升公安民警职业素质能力。
第11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仪 式 第一节 荣誉仪式
第12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第13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14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15条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6条
宪法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二)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监誓人、主持人; (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四)监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统一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宪法宣誓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 第三节 人民警察宣誓
第17条
人民警察宣誓是公安民警对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第18条
公安民警新入职时应当进行宣誓,举行荣誉仪式、执行重大任务、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组织宣誓。
第19条
人民警察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场地应当庄重、严肃,一般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旗; (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三)举行人民警察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四)宣誓人立正,右手举拳,拳心向前,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担任领誓人,在队列前逐句领诵誓词,其他人跟诵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五)宣誓仪式可以结合授衔、授装等活动进行。结合授衔、授装进行的,应当先授衔、授装; (六)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公安民警家属或者群众代表参加。 新入职的公安民警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或者委托承训公安院校、训练基地组织,一般在入警训练合格后、上岗工作前进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公安机关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集体教育。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相互关系
第20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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