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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部门规章2020-12-02 ·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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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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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2020年12月2日民政部令第67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3条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4条
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5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第6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经志愿者同意后,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第7条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时间。
第8条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9条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志愿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提供相关材料后及时、如实记录。
志愿者获得其他组织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协助记录。志愿服务组织核实无误后应当协助记录。
第10条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价。
第11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第12条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查询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第13条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第14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15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第16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17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18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19条
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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