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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1999-04-08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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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4-08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教育部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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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1999年4月8日教育部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4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5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6条
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7条
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8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9条
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为完成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10条
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11条
在执行高等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
第12条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13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14条
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15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16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第17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 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囤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第18条
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叶口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19条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20条
高等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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