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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部门规章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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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司法部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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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18日司法部令第5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第3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
第4条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第5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
第6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7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需经费由国家保障。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费、生活费应高于成年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司法部批准。
第9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机构。 根据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押犯不超过一百五十名。
第10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区的人民警察配备比例应当分别高于成年犯监狱和监区。
第11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学历的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第12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为人师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13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除依据《监狱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收监外,对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予收监。
第14条
收监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15条
对未成年男犯、女犯,应当分别编队关押和管理。未成年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少数民族未成年犯较多的,可单独编队关押和管理。
第16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未成年犯的刑期、犯罪类型,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根据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现,在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收受物品、离所探亲、考核奖惩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处遇。
第17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警卫机构,负责警戒、看押工作。
第18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区的围墙,可以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第19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和警用器材。
第20条
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如遇有监狱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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