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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部门规章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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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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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号发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范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2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3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4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5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6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7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8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9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10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11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12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13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14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15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16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17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18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19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20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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