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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3-05-31 · 共 2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5-31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委共 2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3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4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5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6条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7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8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9条
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10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11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12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13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14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15条
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第16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17条
根据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点,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来源; (三)生产工艺; (四)主要成分; (五)质量规格要求; (六)标签标识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第19条
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
第20条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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