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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0-08-15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15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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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2020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安全,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茧丝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蚕遗传资源保护、蚕种选育推广和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为桑蚕种,包括桑蚕三级原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蚕种业发展需要,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蚕种行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蚕遗传资源保护、蚕种风险储备等工作保障措施。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蚕种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开展蚕种科学研究。鼓励蚕种生产者和使用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动蚕种业科学发展。
第6条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推广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实施蚕遗传资源保护,支持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进行蚕遗传资源收集、整理、鉴定、保护和利用,制定、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公布市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蚕遗传资源进行监测,维护蚕遗传资源优良的环境条件,保障蚕遗传资源安全。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根据本地区蚕种业发展实际,组织开展蚕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 鼓励蚕种生产者、经营者、茧丝绸企业自主开展蚕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蚕品种审定和有关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工作。
第11条
经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蚕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广。 申请人对蚕品种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原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上一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12条
新选育的蚕品种在申请审定前需要试养的,每季试养数量一般不超过1000张。试养者应当将试养方案等有关情况于当季报送用种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13条
通过国家审定的蚕品种,可以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推广;引进外省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当进行适应性试养后推广应用。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蚕品种选育和适应性试养指导。 对在本省推广的蚕品种,发现有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种性严重退化等问题的,经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经营
第15条
蚕种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设定的条件。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规定。
第16条
蚕种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蚕种的,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蚕种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蚕种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17条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不得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不得向无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 蚕种经营者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供应蚕种的,应当依法建立蚕种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蚕种经营技术要求,保证供应的蚕 种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并开具销售凭证。 蚕种经营者、使用者在经营、使用蚕种前,向用种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进指导。
第18条
鼓励蚕种经营者为提高蚕茧品质,在同一地域、同一季节,销售发放同一蚕品种。
第19条
经营的蚕种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和完整的标签。标签应当注明蚕种生产者名称、地址、品种、生产期别、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内容。 禁止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蚕种,禁止使用虚假蚕种标签。
第20条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 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期别、品种、来源、数量、质量、地点、去向、技术负责人等内容。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种来源、日期、品种、数量、质量、贮藏、运输、销售去向等内容。 蚕种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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