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普及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推动构建生态环境社会行动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促进生态文明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教育,是指通过开展资源环境国情教育、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传承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等方式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技能和行为习惯的教育活动。
第3条
生态文明教育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教育的领导,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专项规划,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态文明教育重大问题。
第5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网信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广电、林业、地震、气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生态文明教育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文明教育。
第6条
普及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接受生态文明教育的权利,将青少年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点对象,为生态文明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带头履行生态文明教育责任。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开展、参与生态文明教育。
第7条
每年6月5日环境日所在的周为本省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应当集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活动。
第8条
对在生态文明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校生态文明教育
第9条
学校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教学要求,充实、培养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力量和课外辅导员,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教师业务培训内容。
鼓励学校依托少先队、共青团、学生党支部、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融合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第10条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启蒙幼儿认识自然环境,培养珍惜自然资源、关心和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生活习惯。
第11条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参加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态文明行为习惯。
第12条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生态文明教育相关课程,培养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发挥学生社团等组织的作用,培育、提高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技能。
第13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将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教学活动安排,保障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和课时,激励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创新。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力量建设,指导做好授课教师和课外辅导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14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应当为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章 家庭生态文明教育
第15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的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育、引导和影响未成年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将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17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掌握科学的家庭生态文明教育方法,提高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的能力。
第1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社区等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生态文明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生态文明意识和技能培育。
第19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为家庭生态文明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生态文明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推选活动,应当将家庭生态文明教育情况纳入评价标准。
第四章 社会生态文明教育
第20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单位文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并支持职工参加生态文明教育。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