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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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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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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2005年8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修订 自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4条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车辆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 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7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准予登记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8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经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9条
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对车辆的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技术数据进行复核,并如实出具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车辆,不予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第10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的标准的规定;交通标志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托运、配载、货物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不得超限超载。 货物托运人、配载单位不得以低于社会平均运输成本的价格要求承运人超限运输或者进行超限配载。货物运输承运人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社会平均运输成本的价格承揽货物运输业务。 第三章 超限运输审批
第12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行驶。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前款所指确需行驶公路的车辆是指: (一)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辆; (三)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车辆。 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13条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经线路涉及高速公路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应当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第14条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第15条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
第16条
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桥梁的。
第17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根据公路的实际通行条件需要加固的,应当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加固或者改建。 承运人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涵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第18条
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公路,其车型、车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通行证一致。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通行证。 第四章 计重收费
第20条
收费公路收取货运车辆通行费可以采取计重收费的方式。 计重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保护合法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和使用多轴多轮胎大型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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