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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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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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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第7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第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9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10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12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第1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14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
第1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资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18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机关资产主管部门进行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的管理,执行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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