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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12-20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0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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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给、安全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成品油流通工作应当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推进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或者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商务部门)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工作,制定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依照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第7条
成品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
第8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治安保卫、税务、交通运输、水利、海事、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第9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管控,确保成品油存储和运输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相关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能源、海事等部门可以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等方式,按照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11条
省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经营者名单;对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执法情况以及信用状况。
第12条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府共享平台推送至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信息及时推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 第一节 规划建设
第13条
市商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应当深入研究经济、人口、汽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发展、城镇化进程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当地成品油市场需求,优化存量、按需增量。
第14条
商务部门设置成品油零售网点(以下简称零售网点)应当符合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间距设置要求以及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水上加油点还应当符合港口、海事、水利等有关规定,长江水上加油点应当设置于服务区内,严格控制内河新设水上加油点。
第15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将设置的零售网点数量和位置,报省商务部门统筹确认。经确认后,市商务部门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收储、水域准入等情况,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零售网点下达规划确认文件并向社会发布。 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水域准入文件的,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失效。
第16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配置计划和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发布零售网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零售网点应当及时向市商务部门报告,市、县商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提供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零售网点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建设安全防范系统。涉及增加土地面积的扩建应当符合零售网点设置间距要求。 第二节 经营许可
第18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建设的零售网点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三)具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9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企业可以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或者向县商务部门报送材料,县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 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零售网点产权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 (七)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八)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水上加油点申领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不需提供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20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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