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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0-08-12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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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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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3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5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6条
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根据规定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第7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执法队伍管理
第8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区的市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其所辖的区不再设置;保留县管理权限的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执法特点等因素,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车辆、装备和办公场所等。
第10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管理,不得挤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对不再适合或者不实际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整补充。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组织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大案件办理等阶段性工作。
第11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执法规范,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和执法标识、证件、文书。
第12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名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本机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和有效期、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信息在门户网站以及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第13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必备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14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以案施训、岗位竞赛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执法技能、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培训,提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师资库,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供教学保障。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与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培养机制,支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15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岗位危险性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以外或者夜间执行执法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提供带薪休假、定期体检、心理咨询疏导和危机干预,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身心健康。
第16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17条
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实地巡查(检查)、线上监测等方式,对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管理领域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开展行政指导。
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移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但是,应当形成完备的记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监管机构共享监管和综合执法信息。
第18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案件,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曝光等,应当依法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第19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第20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可以依法书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提供具体信息和协助作出行政行为。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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