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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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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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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11年3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根据201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 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4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5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7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8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10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11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12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3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14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15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16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
第17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18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19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20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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