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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1-11-15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11-15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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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2011年1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保护和发展我省传统工艺美术,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并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也可视为传统工艺美术。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传统工艺美术中工艺精湛、技艺创新、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者、制作者。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5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6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学会、企业、高校院所、文化事业单位等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具体事务。工艺美术协会应当接受委托做好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承担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四)承担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事务; (五)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7条
对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评审和认定
第8条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每四年评审认定一次。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复审一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聘请评审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通过的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9条
申请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说明材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说明材料;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说明材料; (五)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10条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说明材料;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11条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表作品的说明材料; (二)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三)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四)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
第12条
经评审、认定的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公告工作所需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第13条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从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4条
对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 (五)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15条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可以使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
第16条
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不得假冒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
第17条
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作品及其说明上使用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禁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宝石类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并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适当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从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四章 促进发展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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