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4-02-22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02-22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公布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
第4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6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 (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第7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
第8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
第9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 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0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11条
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
第12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13条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14条
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15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16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
第17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18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
第19条
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
第20条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 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