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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9-11-12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9-11-12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共 7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2009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4条
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栽量权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源头控制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
第7条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合理设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措施;对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8条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尽可能减少行政裁量权空间。
第9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第10条
除遵守—般规则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特别规则。
第11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明确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实施重大行政行为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12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享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13条
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
第14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 行政机关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发有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案例。
第16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一般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章 行政审批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行政机关不得继续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发展电子政务等方式,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19条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等审批方式办理。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期限进行压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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