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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0-11-28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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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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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推动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政务部门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4条
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遵循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
第7条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供、获取、使用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8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同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9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牵头的政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编制,经同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牵头的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编制,经同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
政务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范围和共享方式。
第10条
政务部门应当定期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负责编制目录的政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11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负责。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项政务信息资源由一个采集部门负责提供;
(二)依法确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边界和范围,保护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三)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
第12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归集、管理和维护,满足共享需要。
第13条
各政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政务信息资源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利用
第14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其他途径实施共享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本级共享平台;明确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负责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为政务部门接入共享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应当接入省共享平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再新建共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应当接入设区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
第16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分散隔离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按照共享交换标准要求,与同级共享平台联通。
第17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确认;列入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共享条件。
第18条
政务部门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所需政务信息资源的名称、使用用途等事项。
(一)使用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通过共享平台等方式直接获取;
(二)使用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确需使用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由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协商解决。提供部门同意提供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19条
使用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
提供部门发现使用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
第20条
政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能够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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