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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5-10-19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5-10-19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3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4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依法组建协会,促进、扶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发起组建、加入行业协会,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并在资金、人员、办公条件等方面为行业协会提供支持。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
第8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为行业协会组建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登 记
第9条
行业协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者产品分类标准为依据设立,也可以以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等为依据设立。
第10条
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有关事项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规定: (一)具有6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连续开展活动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二)吸收的会员占本地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 (三)组织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具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名称中标明“行业协会”、“协会”或者“商会”字样,并表明所属行业; (六)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明确行业协会活动经费的筹措渠道及保障措施,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11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和相关经济组织的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第12条
行业协会成立后,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13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的条件由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专家学者入会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14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15条
所有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召开。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行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6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行业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依照行业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17条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18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9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实行聘用制或者会员单位派驻制。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其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20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范围。行业协会中具备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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