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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01-21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1-21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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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19年1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具体承担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城镇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节约用水意识,培养其节约用水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坚持减少水资源消耗,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原则。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进行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
第9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科技进步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用水定额进行评估,每5年至少修订一次。 制定和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11条
没有省行业用水定额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12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计划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人转供水。
第13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 水资源紧缺或者水污染严重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16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鼓励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第17条
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提高废污水的再生利用。 鼓励工业园区企业间推行串联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企业。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业灌溉管理,因地制宜发展喷灌、渗灌、滴灌等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方式,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业灌溉用水损耗。
第19条
洗浴、洗车、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人造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第20条
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有条件使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或者从消防用水设施取水。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加强对消防、环境卫生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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