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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1-05-11 · 共 12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05-11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共 1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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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2011年5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省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4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
第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府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6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7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第8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服务工作。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府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服务主体
第10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提供政府服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授权提供政府服务。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注重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严格市场监管,改善经济调节,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的职能。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决定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期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配置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政府服务的能力。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现代政府组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合理设置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部门,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代理制等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方式,改善行政管理效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17条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支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并加强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除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外,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政府补贴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一节 公共服务
第18条
建立健全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19条
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扶贫、政府信息公开等服务。
第20条
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行政机关提供,非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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