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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地方政府规章1999-02-23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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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2-23
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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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1999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4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5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考核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职责
第7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
第8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
第9条
行政执法机关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0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在颁布后一个月内组织集中宣传。
第11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机关以及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及规章,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本机关执法工作必需的业务、技术知识等。
第12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第13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档案。
第14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
(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五)行政案件处理结果;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15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16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对已经立案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17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监测、检验等活动时,应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法定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8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19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第20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批准、许可、确认权利、发放抚恤金等事项,应依法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有意刁难或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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