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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2-11-17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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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7
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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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及其监督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行为。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第5条
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筹资筹劳议事主体为本村全体村民或自然屯、村民小组、共同受益的村民。
第6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资金和劳务,村民应当依法履行。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资出劳。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议事程序、擅自立项或者超限额向村民筹资筹劳。
第8条
村民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9条
筹资筹劳的范围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建养村屯道路、农村环境和土地整治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10条
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兴建的由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可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11条
由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弥补企业亏损以及村务管理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12条
筹资的对象为户籍所在村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户籍所在村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性劳动力年龄是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劳动力年龄是18周岁至50周岁。
第13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免除筹资筹劳义务;退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免除筹劳义务。
第14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义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村民申请减免筹资筹劳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减免,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15条
筹资筹劳原则上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限额。筹资筹劳的具体分摊办法应尊重村民意愿,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
第16条
筹劳应当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劳动量。
村民自愿多出劳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不得超过筹劳上限的20%。
第17条
筹资筹劳项目属全体村民受益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属屯组受益的,由屯组十分之一以上的农户提出;属部分村民受益的,由受益户十分之一以上的农户提出。
第18条
全体村民受益的项目,应当由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屯组受益的项目,应当由本屯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本屯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部分村民受益的项目,由每个受益户出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全体同意。
第19条
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表决通过的以资代劳、筹资筹劳减免等情况的方案,应当在本村(组)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20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提出,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核算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三章 筹资筹劳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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