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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0-07-27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7-27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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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2010年7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提高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形式激励。
第6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编制的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条
市(州)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指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8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及布点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9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国家和省确定标准的,应当在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
第10条
扶持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相关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无毒无害工业废弃物作为掺合料生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第12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13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第14条
在设区城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区城市城区内、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批次和期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15条
城区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具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16条
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或者必须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使用散装水泥。但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累计使用总量150立方米以下的; (二)建设工程需要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所在地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四)因抢险、抢修等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因(一)、(二)、(三)项原因,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18条
鼓励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19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定的要求编制。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20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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