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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0-07-15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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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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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2010年7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使用、养护、保护、经营、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保护、收费、服务等具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4条
高速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高效、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使 用
第5条
使用高速公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车辆、机具的外形尺寸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高速公路的限定标准;
(二)服从交通指引标志、标线、信号灯、公告以及交通疏导人员的指引;
(三)法定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机具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四)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不得无故停留;
(五)载客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
(六)载货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
第6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巡路的车辆、机具除外。
第7条
高速公路逐步实行非现金付费和不停车收费的收费方式。
第8条
行驶高速公路,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直接或者间接交换通行结算凭证;
(二)不能出示有效的通行结算凭证,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驶路径;
(三)违反规定在同一收费站进出;
(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减免车辆通行费待遇;
(五)假冒、盗用法定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号牌或者免费通行凭证;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通行结算凭证。
第9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开具规定的票据。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二)饲养的动物在非车辆运载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
(三)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
(四)向高速公路抛洒物品;
(五)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
(六)强行通过收费站;
(七)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
第11条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货物,应当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未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的,收费站有权拒绝该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第12条
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掉落物品的,车上人员应当立即将掉落的物品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应当及时在掉落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养 护
第13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督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14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养护规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发布警示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养护高速公路。
第15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具备养护条件的,可以自行养护高速公路;不具备养护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养护高速公路。
第16条
养护高速公路,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统一服装,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具,应当使用统一的警示标志图案,安装统一的示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的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17条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应当经过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间施工。
第18条
养护高速公路,需要封闭半幅路面或者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2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关于养护施工作业路段、时间的信息,同时在施工路段入口处设置信息公告牌。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不得进入、穿越施工作业区域。
第20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高速公路范围内的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章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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