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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6-08-29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8-29
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共 2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 (2016年8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加强对地震与火山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与火山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相关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与火山监测的体系建设,建立地震与火山监测、预警、信息传输、灾情和地震烈度速报、现场流动监测等系统,并支持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与火山监测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等活动。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设区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山监测台网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火山灾害监控防御能力。
第6条
本省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和设区的市及县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本省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及县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8条
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选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的地震与火山监测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的建设方案。
第9条
建设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入网条件。
第10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11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 (二)水库大坝; (三)特大桥梁; (四)发射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12条
应当建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应当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将地震与火山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14条
本省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省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确需中止或终止设区的市或县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理由、时限、相应措施等内容,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予以指导,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地震、矿山地震的监测,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地震与火山监测数据备份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与火山监测资料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监测资料质量检查,及时将地震与火山监测相关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保证监测数据以及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删除、篡改或者损毁原始监测资料。
第19条
本省地震、火山灾害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火山灾害预警信息。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与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破坏地震与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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