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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04-23 · 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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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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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21年4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3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实行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科学决策、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制度,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第6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和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7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8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
(三)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企业和农贸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七)口岸、机场、车站、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
(九)其他容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传染病、职业病预防和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学校等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宣传、文化和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提升应急检验检测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设专业化、标准化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等标准和流程。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健全急救指挥体系和急救医疗体系,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13条
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实力较强的省、设区的市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设置传染病医院,作为重大疫情的医疗救治基地,承担传染病患者救治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规模适当的传染病医院。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门诊(诊室),配备专业医师和相应的检查设备。
传染病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和应对能力。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方参与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保障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生活必需品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供应。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类别、品种、方式、数量、责任单位等。
储备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
引导机关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强化应急物资储备。鼓励家庭开展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市民活动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羁押、监管、强制医疗等场所或者机构的建设和改造,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患者隔离预留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并健全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保障常态化防控与应急状态的快速衔接转换。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药学、中医学、感染防控、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食品安全、心理学、社会学、法律、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专家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事项提出专家意见:
(一)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评估和研判;
(三)传染病输入风险分析评估;
(四)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防控措施;
(五)应急医疗救治方案;
(六)公众沟通、科普宣教;
(七)其他需要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的事项。
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形势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心理危机干预、健康教育、公众沟通、社区指导、物资调配等专业应急队伍。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工作指南等,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应急知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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