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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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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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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03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3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4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源溯源以及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公共卫生风险意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医学会、护理学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12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及预警体系;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应急的设施、设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和医疗专家库、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卫生监督队伍以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13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应急工作需要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和实验室; (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专项防控工作; (三)建立疾病预防控制首席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 (四)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网络。
第16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一)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 (二)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 (三)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防控指引发布等标准和流程。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定点救治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救治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方案。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建立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的协作机制,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功能融合。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20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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