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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5-03-25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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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5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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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障黄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黄河工程主要包括:
(一)黄河干流(含备用入海流路)、大汶河下游、东平湖蓄滞洪区、北金堤蓄滞洪区的堤防、险工、控导、涵闸、防护坝等工程(含旧堤、旧坝、旧闸)及其管理用房、抢险物资仓库等管护设施和标志标牌、防护林草等附属设施;
(二)工程管理范围内与防洪兴利相关的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第4条
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
第5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工作。
黄河河务部门所属的管理段、闸管所负责黄河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6条
黄河工程运行管理应当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加强黄河工程的稳定运行,保障安全度汛。
第7条
鼓励和支持在黄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 设
第9条
黄河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障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10条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做好工程建设用地、群众安置、迁占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11条
黄河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12条
黄河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13条
黄河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防汛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先行使用;需要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办。
第三章 管 理
第14条
各类黄河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含前后戗、淤临淤背区、辅道)、护堤地(含防浪林用地);
(二)险工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三)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连坝、护坝地及其保护用地;
(四)防护坝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五)涵闸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渠堤外坡脚两侧各25米。
第15条
堤防工程护堤地的划定,从堤(坡)脚算起,其宽度为:
(一)东明县高村断面以上黄河大堤为临河50米,背河10米;高村断面至利津县南岭子和东营市垦利区纪冯为临河30米,背河10米;利津县南岭子和东营市垦利区纪冯以下,临、背河均为50米;
(二)展宽区堤和旧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10米;
(三)北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5米;
(四)大汶河下游堤为临河15米,背河5米;
(五)东平湖围坝为临湖15米,背湖5至7米;二级湖堤为临湖5米,背湖5至10米。
护堤地宽度超过前款规定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临河护堤地的宽度,滩地淤高时,应当维持原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16条
险工、控导、防护坝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为坡脚外10米。
控导工程保护用地为其连坝背坡脚外30米;超过30米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第17条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5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100米。
第18条
已经征收的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破坏。
第19条
黄河旧堤、旧坝以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维修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挖掘或者拆毁。
第20条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工程生物防护措施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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