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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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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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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5年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发布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3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主管省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国内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等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发现的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8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推进保障服务的均等和统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机关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各机关的需求,对其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节能改造、后勤服务等事务,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和财力状况,编制需求计划,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各机关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14条
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项目特殊为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于技术规格易于统一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发挥规模效益。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16条
机关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机关按照规定负责本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 各机关应当按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资产配置计划,建立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纳入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是省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依法组织办理统一权属登记。设区的市、县(市、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对本级各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进行核定,统一调剂使用本级机关办公用房。 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规定,超过核定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或者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变动等需要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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