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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05-06-17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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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7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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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2005年6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事项听证。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政听证活动。
第4条
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5条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该行政事项的听证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听证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听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7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8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10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11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12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13条
公开举行的行政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14条
依职权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据法定职责,主动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15条
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或者行政机关以及听证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16条
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对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
第17条
符合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
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
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
第18条
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第19条
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笔录。
听证代表应当真实反映与该行政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20条
依职权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听证代表,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经办机构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代表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四)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代表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五)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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