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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5-07-04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5-07-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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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年7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6年1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2年12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 (二)自治区自然科学奖; (三)自治区技术发明奖; (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3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 自治区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4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与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及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应当注重成就性、贡献性,自治区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注重合作性、成效性。
第5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6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8条
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9条
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10条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在自治区工作的中国公民: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长期致力于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11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12条
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13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14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外中国公民: (一)同自治区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自治区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15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次授奖总数一般不超过170项(人)。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授奖比例不超过1:3:6,授奖数不超过参评数的50%。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授奖对象时均可以空缺。
第16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17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中央驻宁厅级单位; (五)自治区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 (六)符合自治区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或者专家、学者。
第18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发布提名通知,明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规则、程序及有关要求,并通过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19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规则、程序,提出对候选者的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同一技术内容只能提名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提名者应当将候选者基本情况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及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20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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