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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7-12-17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7-12-1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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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等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防霜、消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目的的活动。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统一指挥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5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安监、民航、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能力和效益。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指导本地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8条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计划所需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作业专项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实施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以及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发射的炮弹、火箭弹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其他市县和有关农场发射的炮弹、火箭弹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以及有关农场各负担一半。 市县和有关农场利用高射炮、火箭装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以及指挥和作业人员(以下统称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和有关农场负担。
第10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和当地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确定。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需要,按照下列规定,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以下简称作业组织): (一)自治区设立飞机作业组织,负责实施全区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所属乡(镇)固定作业站(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固定作业站(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立流动作业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各流动作业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各有关农场负责设立本农场范围内固定作业站(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固定作业站(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13条
作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三)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炮弹库、火箭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五)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 (六)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4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县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15条
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作业: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得到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避开人口稠密区; (四)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系统畅通; (五)作业人员均已到位; (六)作业装置完好,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
第16条
作业组织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作业时,应当按照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向有作业指挥权限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提出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由指挥中心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指挥中心接到飞行管制部门的决定和通知后,方可指挥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宁夏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第17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的指挥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宁夏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负责全区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本自治区境内37°N以北高射炮、火箭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协调; (二)固原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负责本自治区境内37°N以南高射炮、火箭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协调。
第18条
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并接受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作业安全。作业组织在作业过程中,收到指挥中心发出的停止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作业结束后,作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空域申请记录以备核查。
第19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20条
作业组织在确保完成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要求,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但用户须向所在地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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