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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12-12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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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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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对地图的审核、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标牌、广告和影视等插附的地图,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4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5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地图共享机制,实现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实践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公益宣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8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9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的标准,符合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10条
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对编制的地图质量负责。
第11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
第12条
在地图上表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设施名称、纪念地和旅游景区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含义的名称的,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最新标准名称表示。
第13条
在地图上绘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行政区划调整的,编制地图时应当及时更新行政区域界线。
第14条
编制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实景地图,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影像地面分辨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编制涉及国家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第15条
在普通地图上刊载广告不得影响行政区划名称、国家机关、公共设施等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但是表示特定内容的专题地图除外。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16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但是不涉及国界线的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一)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地图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再次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的,且涉及国界、省界等应当审核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17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第18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传播、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传播者、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申请地图审核,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申请材料,或者以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省地图及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省内涉及国界的地图;
(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审核。
第20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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