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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9-10-18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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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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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19年10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4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力戒形式主义,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正确履行相关程序。
第5条
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和本决策机关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下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二)研究起草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三)办理决策事项的建议、启动、讨论、调整等相关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草案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
(五)研究起草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措施,经决策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研究拟订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组建、运行管理;
(七)决策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7条
决策机关指定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
负责研究论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研究论证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的建议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8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可以以通知、领导人员批示等方式作出。
第9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情况特殊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长的期限。
第10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向决策事项涉及的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决策机关领导人员主持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11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掌握全面信息,运用科学方法,作出客观结论,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应当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12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意见。
第13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开作出说明。
第14条
决策事项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15条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16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单位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
第17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
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18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的基本情况、论证方式和过程、专家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19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的实施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重点评估。
第20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可以与成本效益分析预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结合进行,相关意见、结论可以互相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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