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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7-08-06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8-06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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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7年8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范围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
第3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培育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打造区域发展新引擎,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第4条
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打造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高地。 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分拨展示、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 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成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
第5条
自贸试验区推广已有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6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7条
自贸试验区应建立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体制机制改革协同联动,实现政府职能再造,提升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效能。
第8条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决议和《总体方案》,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内有关市自贸试验区事务,组织、领导、管理、指导自贸试验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9条
设立自贸试验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和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片区管理机构),接受领导小组和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决定本片区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10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按要求做好承接工作。
第11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行“一窗受理、协同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
第12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指导,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明确与片区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片区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片区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
第14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第15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第16条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自贸试验区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第17条
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优惠政策。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第18条
自贸试验区应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 (一)加快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积极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模式,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 (二)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对欧服务贸易水平; (三)发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相融合的新兴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四)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艺术品保税等业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 (五)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支持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品牌授权相结合的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业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试点国外巡演的商业化运作; (六)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中医药服务及贸易大平台; (七)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八)鼓励发展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产业,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九)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十)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加快推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展,强化监管、创新制度、探索经验; (十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构建“全球市场销售、本地运营结算”的新型外贸业态新模式; (十二)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 (十三)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19条
自贸试验区采取“平台园区”“政府机构企业”等共享开放合作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别产业合作园区,推进创新创业、产业升级。
第20条
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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