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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3-01-0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1-09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2013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下列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一)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影像地图,互联网地图等;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第3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编制、审核、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密地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地图管理。
第5条
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机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8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理信息采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作业证件。
第9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10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图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和主权、领土完整; (二)国防安全内容,包括未公开的机场,已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等; (三)各种军事设施、军事禁区,以及国防、军事管理区、涉密单位及其内部设施等; (四)国家规定的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和设施,包括监狱、刑事拘留所,以及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危化品、放射性物品集中存放地等; (五)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设施,包括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及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六)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包括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以及未依法公布的空间平面坐标数据和高程数据等; (七)未依法公布的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未公开的港湾、港口、码头、沿海潮湿地带的详细性质,高压电线、通讯线、管道的属性,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数据等,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隧道的结构形式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11条
编制省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单位,在编制前应当依法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和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编制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地图项目的,应当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第12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 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
第13条
编制涉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密级或者“内部用图”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涉密地图不得复制。
第14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标注有关公共服务信息。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与地图相关的公共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册)和政区地图等公益性地图。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
第16条
在地图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表示地名、岛屿名称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7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表示省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18条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19条
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生产附着地图图形产品、进出口地图的,应当在事前按有关规定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从事地图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20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二)全省性的地图;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四)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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