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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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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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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引导投资兴建有大库容、高调节补偿能力的水力发电站,保障投资者获取合理的收益,促进流域水能有效、合理的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流域水电站间因水库调节而增加经济效益(以下简称调节效益)的,受益电站应依照本办法向施益电站给付补偿。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所在河流规划开发总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所有水电站。总容量低于25万千瓦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条
调节效益偿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偿付管理机构
第5条
流域内水电站的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可以由下列机构之一(以下统称偿付管理机构)行使: (一)各水电站共同组建的实施调节效益偿付管理的机构; (二)各水电站共同选择的: 1、流域管理机构; 2、流域的梯级调度机构; 3、电网管理机构; 4、其他实施调节效益偿付管理的机构。 各水电站对偿付管理机构的确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决定。
第6条
偿付管理机构确定后,由施益电站报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
偿付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 (一)在执行调节效益偿付管理需要的范围内,汇集、整理有关水情、流量、水量、电力、电量的测量数据,收集有关报表; (二)对受益、施益各方进行协调,依照本办法建立偿付关系; (三)向有关各方提供与偿付有关的报表、基础资料等信息服务; (四)召开各水电站参加的偿付工作会议,议定有关调节效益偿付中的重要事项; (五)对受益、施益各方按规定的调节效益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并督促各方履行偿付义务,调解偿付纠纷; (六)办理流域内或偿付段内水电站委托的其他有关偿付事项。
第8条
各水电站应将水、电和其他有关偿付的报表、资料,财务报表中有关部分定期报送调节效益偿付管理机构。
第9条
偿付管理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应按年度提出预算,经偿付工作会议认可后,施益电站承担50%,其余50%由受益电站按其受益额比例分担,并由电网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第三章 偿付关系
第10条
在同一河流中,从一个调节电站开始,直至该河流的出口,与其他河流的汇合口,或直至出现另一个调节电站止(含该调节电站)的一段河段为调节效益偿付段。 在一个偿付段中,上游调节电站和下游的各梯级电站间,存在水库调节效益施益和受益事实的,施益电站和受益电站间须建立调节效益偿付关系。
第11条
调节效益偿付关系不因企业分离、合并等原因解除,也不因电站建设投运时序而拒不建立。
第12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电站,是指具有不完全年调节以上调节能力的水电站。
第13条
调节电站的下游没有其他调节电站,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延伸条件时,偿付段可以延伸到河流汇合口以下的另一条河流上的梯级水电站。 按照设计资料,上游调节电站的多年平均径流量不低于另一河流上的水电站多年平均径流量的20%。 第四章 调节效益偿付合同
第14条
施益电站和受益电站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签订调节效益偿付合同。
第15条
调节效益偿付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偿付年限和起止时间; (二)调节效益的计算方法; (三)水、电测量手段和技术要求; (四)有关资料、数据、报表的互供; (五)调节效益报表编制单位、编制时间、审定程序; (六)偿付周期,偿付标准,偿付费用清结时限,偿付费用结算方式; (七)合同有效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各方认为应当约定上的其他条款。
第16条
调节效益偿付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7条
施益电站与受益电站间未能按本章规定签订调节效益偿付合同的,由偿付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或尚未成立偿付管理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裁决,并交由电网管理机构执行。 第五章 调节效益
第18条
调节效益包括: (一)因水库调节而增加的发电量的收益; (二)因水库调节而获得的将较低电价季节、时段的电量转移至较高电价季节、时段而增加的收益。
第19条
前条规定的收益,扣减该项收益应支付的流转环节税、费后的余额为实际受益。实际受益是调节效益偿付的依据。
第20条
在一个偿付段内,下游水电站因上游调节电站的水库调节而获得的调节效益为主调节效益。偿付段的上游调节电站是主调节效益的施益电站,其下游各电站是主调节效益的受益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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