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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6-03-23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6-03-23
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2006年3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公布 根据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5条
海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关通报省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应急机制,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11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并根据其特性及时更新、周转,保证应急需要及有效使用。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等防控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及村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建设。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15条
毗邻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易感动物实行强制免疫。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热线电话、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提高全社会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与认定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计划,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监测计划由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18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监测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采样、抽检。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19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对发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及其污染物,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20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规定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报告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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