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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08-12-30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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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0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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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7号公布 根据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审计监督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3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5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加强内部审计研究,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6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内部审计数字应用、管理以及业务协同。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内部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7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
第8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9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10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11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的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与审计监督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12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13条
单位应当统筹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第14条
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15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审计监督对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审计监督对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审计监督对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审计监督对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审计监督对象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16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监督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起草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资料;
(六)就内部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依法制止;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监督对象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监督对象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17条
审计监督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18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19条
单位内部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与审计机关审计加强协同:
(一)结合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要点确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按照有关要求与审计机关同步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参照审计机关确定的专项审计工作方案开展相关领域的内部审计;
(三)推进单位整改审计机关审计查出的问题;
(四)国家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协同方式。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20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定周期内,对审计监督对象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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