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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5-07-24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24
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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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 (202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2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3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4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6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科学普及年度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人才培训和合作交流; (四)确定和管理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8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9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五)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六)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七)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燕赵文化、长城文化、大运河文化等河北地域特色文化; (九)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十)文明、健康、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一)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10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培训、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成果展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评选和推荐社会科学普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三)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以及新兴媒体等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1条
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月活动。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会科学普及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2条
本省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社会科学普及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定期举办跨区域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当地资源开展以遵纪守法、淳朴民风、良好家风、健康生活等为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
第14条
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社会科学院以及其他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和服务。
第15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和公益广告,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 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书刊的出版、发行。
第16条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把反映和体现理想信念、社会公德、法律常识、人文素养等社会科学知识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7条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社会科学讲座、展演,创作、播放社会科学普及节目和宣传片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交流和展演,向公众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第18条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和研究会应当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采用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编撰社会科学普及读物或者举办公益讲座、论坛等方式,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9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等的策划,培育强化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品牌,通过展览、讲座、培训、咨询等形式,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发挥示范、带动及辐射作用。
第20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地铁、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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