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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10-28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28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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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9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推进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以下通称各片区)。
第3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第4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广已有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5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6条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建立自贸试验区的方针政策、决定决议、《总体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指导改革试点任务,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内有关市、雄安新区自贸试验区事务,组织、领导、管理、指导自贸试验区建设推进工作。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支持下,根据《总体方案》,依法制定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第8条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为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工作机构,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曹妃甸片区管理委员会、大兴机场片区(廊坊)管理委员会,分别为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雄安新区和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分别是各片区工作的责任主体。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对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9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起草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指导各片区落实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三)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研究提出深化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四)协调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统计等有关工作,协调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有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建设,推进各片区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六)做好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做好与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对各片区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工作,推动与其他区域的改革联动、发展联动; (七)推动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落实,负责对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督导、考核; (八)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组织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九)承担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10条
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落实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研究和解决片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总结片区深化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建议; (四)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做好政务服务、统计分析和重要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协调和管理与各功能区有关的工作; (六)协调金融、海关、海事、边检、民航等部门在片区内的相关工作; (七)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八)负责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完成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党委、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1条
大兴机场片区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范围,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向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三章 投资改革
第13条
自贸试验区深入推进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准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第14条
自贸试验区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允许取得我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境外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统一内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15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反映的问题,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16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对在自贸试验区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17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探索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收担保制度。允许展会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品,展品展后结转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研究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支持在雄安片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在曹妃甸片区建设国际海运快件监管中心、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第18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矿石、钢铁、煤炭、木材、天然气、粮食、食糖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支持建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跨境交易平台。支持开展矿石混配业务,完善仓储、分销、加工及配送体系。发展国际能源储配贸易,允许商储租赁国有企业商业油罐,支持开展成品油和保税燃料油交割、仓储,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支持建设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设施,完善配送体系。
第19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促进航海运输业发展。支持设立多式联运中心,培育发展航运企业,支持设立航运保险机构。支持曹妃甸片区设立国际船舶备件供船公共平台、设备翻新中心和船舶配件市场。
第20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促进航空运输业发展。积极争取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航空枢纽建设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研究推进在正定片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设立A类低空飞行服务站,支持正定片区设立进口钻石指定口岸。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申请设立水果、种子种苗、食用水生动物、肉类、冰鲜水产品等其他特殊商品进出口指定监管作业场地,加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与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联动、发展联动。 第五章 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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