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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2-12-24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12-24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号公布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4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5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商务、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7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8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环境卫生达标范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10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11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2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13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收集和运输
第14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第15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16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五)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六)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 (七)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第17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第18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处 置
第19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日处置能力小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20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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