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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11-25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5
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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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保障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及时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要物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和掌握的,涉及安全发展和应急保障的重要生活、生产物资,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化肥、农药、医药、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救灾备荒种子和重大疫情应急物资等。
第3条
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应当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研判、合理安排、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4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制度,研究解决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5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及省供销合作社等省级重要物资储备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储备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省级储备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省级重要物资储备专项管理办法,明确储备品种、储备期限、承储单位或者企业条件,以及收储、动用、回收、补偿、轮换管理等内容。
第6条
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轮换的除外。 第二章 规划与收储
第7条
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重要物资储备要求,结合全省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战略,拟定全省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8条
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全省发展需要、资源状况、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等因素,会同省级储备部门拟定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目录,明确品种和规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目录,应当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9条
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目录,结合年度宏观调控需要和省级财力情况,拟定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年度计划,确定储备的品种、规模和储备时间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0条
因重大灾害、疫情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需要临时新增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储备部门实施。 临时储备期满后,确需纳入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目录的,由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储备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11条
省级储备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年度计划,组织承储单位或者企业按照有关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收储,确保入库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达标。
第12条
省级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降低成本、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招投标、资格认证、专家评审等方式,选择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储存省级重要储备物资。
第13条
省级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轮换、动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14条
省级储备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入库、储存、出库、动用、检查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储单位或者企业的年度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承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第15条
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物资管理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实行专库、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16条
承储单位或者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备物资数量;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储备物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17条
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省级重要储备物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物资安全。 第三章 轮换和动用
第18条
省级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特点,建立健全常态化轮换机制,组织指导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对省级重要储备物资适时进行轮换,保证物资质量。
第19条
省级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报废机制,对不需常态化轮换的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明确报废品种、时限、条件、程序等,适时进行报废处理。 省级重要储备物资作报废处理的,应当同时进行补充,确保储备数量达到年度计划规模。
第20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储备部门提出动用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省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疫情、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物资供求严重失衡或者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的情况。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拟动用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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