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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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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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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规定 (2021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和规范5G网络建设和应用,助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5G网络建设发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3条
5G网络属于新型基础设施,包括5G基站和相关的铁塔、管线、局房、室内分布、配套设备以及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关通信设施。
第4条
5G网络建设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优先发展、全面覆盖; (三)开放共享、融合发展; (四)安全为先、发展为本; (五)行业引领、重点突破。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5G网络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5G通信设施选址、建设和推广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加强督导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5G网络建设选址、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6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5G网络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公安、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5G网络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第7条
5G网络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与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5G网络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5G网络安全。 建设单位和通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电磁辐射防护等标准,设置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8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5G网络建设需求,统筹各地州市5G网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5G网络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与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衔接。 有关部门在编制审批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段通信管理机构意见,确保与5G网络专项规划相互衔接。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5G网络建设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5G网络建设发展用地。
第10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5G网络等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为通信基础设施预留机房空间、传输管道、天面空间及供电设施等配套资源。对纳入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存量设施,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相关审批流程补办手续。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技术审查纳入政务大厅工程建设服务事项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化5G网络设施建设审批流程,执行证明事项和涉企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
第12条
通信企业应当按照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合力推进5G网络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公安、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整合优化现有资源,在保证原有系统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全面开放的原则推进各类基础设施资源社会化共享和集约化利用。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以及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市政绿地、车站、公共地下空间、铁路、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无偿提供5G网络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通信企业应当定期梳理开放需求清单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在前款规定之外的住宅小区以及商业楼宇等民用建筑物设置5G网络设施的,应当事先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并支付使用费。
第14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楼面、地下停车场、小区灯杆、监控灯杆、楼宇强弱电井、公共管网通道等建设5G网络设施时,不得损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补偿。
第15条
业主、物业服务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5G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提供便利。除直接产生的成本外,不得在5G基站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违规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16条
支持通信企业以独立组网方式建设5G网络,优化设备采购、查勘设计、工程建设等工作流程,加快建设进度。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融资力度,对5G网络建设、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示范应用予以支持。
第18条
电力企业应当优化5G网络建设的电力供应申请、审批流程,对具备条件的5G基站及局房等配套设施实施直接供电。
第19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提高5G基站电价、加收电费和额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20条
通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规范要求建设5G基站,按照城市市容景观美化、安全和环保等要求,探索多样化基站部署方式,实现与城市环境的和谐统一、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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