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3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资金投入采取州、市(地)、县(市)筹措,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相结合的方式。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保护环境和建设、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5条
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职责。
第6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7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农村公路渡口和客货运点、停车港湾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9条
县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10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11条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县道、乡道、村道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
第12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以及建设资金性质、来源,批准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第13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14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15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其所属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未设立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农村公路质量管理。
第16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低于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17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8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19条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公路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建议,报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20条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