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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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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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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21年10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修订 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3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5条
地方储备粮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州、市(地)、县(市、区)级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6条
自治区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监测等费用,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8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为地方储备粮提供信贷支持。
第9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11条
鼓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第二章 计 划
第12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和宏观调控需要,拟订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本级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并将实施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13条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规模,其中成品粮储备规模应当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16条
地方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食用油品种主要为葵花油、菜籽油等,成品粮油品种主要为小麦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油。
第17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储 存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和有关规定,结合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19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杂质、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承储地点(库点)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20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一)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入库地方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对地方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等储存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六)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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