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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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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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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0年8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3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4条
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管理机制。
第5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分离。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6条
行业协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实施。
有关国家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该行业协会支付相应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8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产品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类型设立。
第9条
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除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三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连续开展经营活动二年以上的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作为发起人;
(二)名称应当标明所属行业和地域;
(三)组织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举行听证。
第11条
行业协会可以依据行业内具体分工或者相关业务领域的分类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12条
行业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行业协会吸收与行业协会有关的教学、科研、技术推广机构入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13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入会、退会;
(二)参加会员大会;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提出议案权;
(五)表决权、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4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缴纳会费;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5条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16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代表提交的议案;
(六)按照章程对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七)决定行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7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以及理事组成,并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18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或者理事长是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或者理事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9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或者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但秘书长不得与会长或者理事长来自同一经济组织。
行业协会秘书处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或者单位会员派驻制。
第20条
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会员派驻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待遇不变。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职称申报、评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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