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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0-01-22 ·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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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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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0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4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5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6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7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8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9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第10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11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12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13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调研。
第14条
决策事项调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预测;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15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充分掌握有关信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16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争议点、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以及依据提交决策机关决定。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17条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权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18条
决策机关应当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第19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参与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社会公众意见收集、记录,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报告决策机关,并向社会公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20条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的,应当邀请利益相关方、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就重点问题座谈研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将座谈会的议题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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