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3-12-03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1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 (2013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电网建设,保障用电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输电、变电、配电、调度通信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公用电力网络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整合各种资源,保障电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电网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5条
自治区推进供电管理体制改革,多方筹集电网发展资金,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促进城乡电网协调发展。
第6条
电网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电网建设,保护电网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7条
自治区电网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自治区电网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8条
电网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电力产业政策。 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者批准前应当征求电网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农垦等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及其相关设计规范,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
第10条
编制城市新区、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应当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不得占用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第12条
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13条
电网建设由电网企业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建设投入,组织开展电网项目建设,全面落实电网发展规划,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用电。
第14条
电网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报批手续。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前,电网企业应当将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报送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15条
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16条
电网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技术、电力设备和产品,确保电网安全。
第17条
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矿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开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18条
在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结合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际需要,逐步开展电缆入地建设。 进行电缆入地建设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电缆入地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通道。
第19条
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用配套供电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20条
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 架空输、配电线路通过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林业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采伐手续。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