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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12-17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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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当前版本
2014-10-15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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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1年12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提名、评审、奖励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第4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奖励,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裁定;
(五)对完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7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组成若干包括相关专业专家参加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8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第9条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进行监督,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提名
第10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杰出贡献奖、项目奖。项目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科技创新的项目,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11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杰出贡献奖不设等级,不超过1人,可以空缺。项目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项,一等奖、二等奖比例原则上为1∶2。
第12条
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为促进西藏与外国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在科技援藏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13条
项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做出重大创新的;
(二)面向经济主战场,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面向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14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有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提名要求。
第15条
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中直单位、中央管理企业;
(四)驻藏旅以上部队;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的专家、学者;
(六)全区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
(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学者。
第16条
提名者应当按照提名办法择优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17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三章 评审和奖励
第18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
第19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实际贡献和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提名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第20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提名单位、个人和有关专家对异议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裁定。异议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处理完毕的,在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提名。异议未解决前不得再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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